为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开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扶贫资金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办〔2018〕5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分配的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二、职责分工
扶贫资金主管科室负责提供各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和政策、制度信息;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进行公开公示。
三、公开内容
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落实“两个一律”公开要求(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公开各项对政扶贫资金的安排分配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资金分配依据和结果、资金收到和拨付时间等信息,以及有关扶贫资金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等。
四、公开方式
在“盐山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相关栏目下进行公开,公告公示信息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五、相关要求
要加大相关信息收集力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属于主动公开的要在信息生成20日内进行公开;属于申请公开的,应当依规依法受理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