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程
行政许可范围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依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贯彻落实《河北省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冀三重四创五优化[2021]1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安全检查。上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办理。
办理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办理流程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予以许可的单位受理时监督系统上传受理材料: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人本人申请办理的,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复印件等)。受理材料中第1、2项材料受理时必须上传监督系统,3、4、5项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后上传监督系统。
受理当日内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送达。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后监督系统上传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记录表。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四、建档
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程
一、行政许可范围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依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贯彻落实《河北省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冀三重四创五优化[2021]1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安全检查。上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办理。
二、办理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选择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办理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选择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当日监督系统上传: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人本人申请办理的,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复印件等)。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后监督系统上传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记录表。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出具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四、建档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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