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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盐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共2类,13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第六十条

1.受理责任:按相关规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2.审核程序:审核退役证件、部队开具的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审核档案中退出现役登记表确认退役方式是否属于自主就业,并核算服役年限。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受理,并告知后续办理事宜。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退役士兵本人填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审批表,身份证、退伍证、银行卡复印件。

2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第六十条

1.受理责任:安置年度存在待安置期一律按相关规定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证件、部队开具的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省厅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员相关材料,审验材料真实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及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员相关材料,审验材料真实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及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员相关材料,审验材料真实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及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给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718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员相关材料,审验材料真实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及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员相关材料,审验材料真实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及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给付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员相关材料,审验材料真实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及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员相关材料,审验材料真实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及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员相关材料,审验材料真实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及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给付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

 

1.受理责任:按相关规定接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2.审核程序:审核伤病残材料、确认是否属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受理,并告知后续办理事宜。

4.事后监管责任:确定资金给付到位。

 

12

行政给付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财社字第19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员相关材料,审验材料真实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及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确认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