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沧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章 事前公开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机关职责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主动公开内容包括本机关内设执法科室、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管辖范围。
执法人员公开内容包括本机关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执法职责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事项。
执法依据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执法程序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
监督方式公开内容包括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以及受理反馈程序。
救济途径公开内容包括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
第二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六条 法规股负责组织相关科室编制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职能变化引起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修订 、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相关内容。
第三章 事中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执法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事后公开
第一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本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
行政处罚公开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简介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等;
行政强制公开内容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全文、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行政检查公开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十条 本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时, 不予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 自然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各业务科室应自行政处罚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执法信息在所有要求平台、盐山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
第十三条 本机关公示与社会信用有关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时,公示期限应当与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公 示期限一致。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业务科室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一名执法人员负责梳理、汇总、发布、更新本机构(科室)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纠错机制,法规股定期对县政府官网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核查,公开不准确的, 应当立即通知公示该信息的执法机构、业务科室予以更正, 相关的执法机构、业务科室应当在当日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公示该信息的执法机构、业务科室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于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业务科室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跟踪预判,主动引导,解疑释惑,妥善应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责问责。
(一)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
(二)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更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山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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