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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营乡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8-04   来源:

小营乡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为加强对土地、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小营乡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执法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土地、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分析原因、及时报告执法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及时制止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或根据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综合执法大队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直接检查、相关单位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认为有必要查处的,报经大队长批准后,开展稽查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小营乡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投诉和举报规划区主次干道控制范围内违法占地、违章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鼓励投诉举报人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者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五、综合执法大队对于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投诉举报材料;
(二)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分类;
(三)移送有关部门核查或者直接核查;
(四)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其中上级部门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应当按期反馈,对有通讯地址的署名投诉举报人应当回复处理情况;
(五)分类整理有关资料,由派出单位立卷归档。
六、对于来访的投诉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投诉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投诉举报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
七、综合执法大队应当自受理后,当日内完成登记,并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投诉举报的内容属于本大队管辖范围,直接进行核查。
(二)投诉举报的内容属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管辖的,转交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已做出处理并且没有新内容的重复投诉举报,在进行登记后存档备查。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的文书上签署意见。
八、对于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派出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县政府转交核查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并向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定期向县政府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就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以及泄露投诉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投诉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公安部门处理。
十一、投诉举报电话:0317-6356111投诉举报受理负责人:张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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