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4〕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沧州市海洋和港航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经研究,现对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容作以下调整:
一、删除《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冀自然资规〔2023〕3号)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第18项“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为”设定的裁量权基准,将原第19项修改为第18项,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严格按照《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自然资规〔2022〕3号)宣布失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后,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包括执法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以《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冀自然资规〔2023〕3号)中的行政处罚部分的内容为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