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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佛镇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19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全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圣佛镇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是推进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通过召开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决议、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三条 镇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党政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镇组织办、镇司法所、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镇派出所及各行政村区片长为成员。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接替。

第四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任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担任。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做好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编发简报,做好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之间有关工作情况和信息交流工作;做好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或者重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最新精神和要求,研究处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总结通报综合行政执法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探索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三)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掌握执法工作动态,总结阶段性成果,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研究协调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五)将联席会议层面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交镇政府讨论决策;

(六)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整理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二)整理、收集联席会议议题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三)跟踪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协调督办相关单位落实解决;

(四)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总召集人同意,召集人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由办公室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参会单位名单。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题和参会人员名单确定后,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会前通知参会单位和参加人员。参会单位收到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派员参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会议纪要,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情况应当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二条 镇司法所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负责对相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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