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系统执法工作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县行政审批局在行使行政许可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权力。
第三条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目的,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三)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四)比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五)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
(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列明情形。
(七)对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
(八)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由盐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要对本制度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公布。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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