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 1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 2 | 对建筑市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 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4 |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含人员资格条件)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
| 5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企业资质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6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2)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3)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4)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5)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6)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7)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8)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9)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 7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施工扬尘各方主体履行施工安全、施工扬尘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
| 8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政行为核查发现问题涉及相关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 9 |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
| 10 | 对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活动、装配式建筑及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1 | 对建设类注册人员注册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12 | 对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检查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四)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
| 1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和资质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 14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 15 | 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6 | 对执行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
| 17 | 对城镇供水、用水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
| 1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
| 19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0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 21 |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
| 22 |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导燃气经营者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 23 | 对供热用热活动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监督检查供热运行服务、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准备等情况,协调处置供热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在供热监管信息平台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
| 24 | 对城市绿 化工作的 监督检查 |
《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 制,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 |
| 25 | 对餐厨垃 圾产生、 投放、收 集、运输 、处置环 节遵守法 律法规情 况的行政 检查 |
《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 执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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