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来源 | □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其他 | |||||||||||||||
| 报 案 人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
| 现 住 址 | ||||||||||||||||
| 移送单位 | 移送人 | 联系方式 | ||||||||||||||
| 接报民警 | 接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接报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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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以及是否接受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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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案 意见 |
□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 □其他 受案民警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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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案 审批 |
受案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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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
| 提交人 年 月 日 |
保管人 年 月 日 |
受案民警 受案单位(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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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案 回 执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称的 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X公( )受案字〔 〕 号)。 你(单位)可通过 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联系人、联系方式 。 受案单位(印) 年 月 日 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扭送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 你于 年 月 日向 报称的 一案,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特此告知。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扭送人、投案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移送案件通知书 盐公( )行移字〔 〕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的 一案(受案登记表文号 )。经审查,根据案件管辖分工,该案属于你单位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证据清单 移送单位(印) 年 月 日 接收人员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接收单位(印) 扭送人、投案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传 唤 证 盐公( )行传字〔 〕 号 : 因你(单位)涉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现传唤你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到 接受询问。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法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传唤人到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被传唤人 被传唤人离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被传唤人 |
| 盐山县公安局 检 查 证 盐公( )检查字〔 〕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其他 之规定,兹派我局民警 对 依法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或见证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 盐山县公安局 调取证据通知书 盐公( )调证字〔 〕 号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现调取与 一案 有关的下列证据: 。 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将受法律追究。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证据持有人 年 月 日 |
|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
| 持有人 年 月 日 |
保管人 年 月 日 |
办案民警 办案单位(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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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山县公安局 鉴 定 聘 请 书 盐公( )鉴聘字〔 〕 号 : 为了查明 一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聘请你(单位)对 进行鉴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书面鉴定意见送交我(分)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聘请书已收到。 接收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证据保全决定书 盐公( )证保决字〔 〕 号 当事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或者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现住址及联系方式 因调查 一案,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扣留/延长扣押、扣留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延长查封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存地点为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决定对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 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予以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证据保全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
|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物品特征或者场所地址 | 备注 | ||
|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 年 月 日 |
保管人 年 月 日 |
办案民警 办案单位(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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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山县公安局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盐公( )听不受字〔 〕 号 : 你(单位)因 一案,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举行听证通知书 盐公( )听通字〔 〕 号 : 本机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就 一案举行听证会,请按时出席。听证申请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的,终止听证。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通知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的处罚。 执行方式 :□当场训诫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办案人民警察 □附:收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公( )不罚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 予以收缴,对 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公( )行罚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 。 执行方式和期限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份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
|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
|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
保管人 年 月 日 |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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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山县公安局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盐公( )缴字〔 〕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物品持有人 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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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物品处理情况 (发还的,由接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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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持有人、见证人 年 月 日 |
保管人 年 月 日 |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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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山县公安局 责令 通知书 盐公( )责通字〔 〕 号 :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行为: 。 根据 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予以改正。 □立即停 。 □在 年 月 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并将结果函告我单位。在期限届满之前,你(单位)必须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盐公( )强戒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现查明 ,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 款第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接收人员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印)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盐公( )解强戒决字〔 〕 号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诊断评估,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情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盐公( )社戒∕社康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现查明 ,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康复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盐公( )解社通字〔 〕 号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文号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期限届满,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现予解除。 特此通知。 执行地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盐公( )收教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被收容教育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住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根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收容教育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收容教育人延长收容教育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收容教育所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收容教育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盐公( )解教决字〔 〕 号 被收容教育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现住址 收容教育决定书文号 收容教育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 □有悔改表现 □有立功表现 □其他 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收容教育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盐公( )解教证字〔 〕 号 被收容教育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现住址 因 ,被 决定收容教育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决定书文号 )。在收容教育期间被依法提前解除或者延长收容教育至 年 月 日。 现期限届满,予以解除。 收容教育所(印) 年 月 日 被收容教育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盐公( )拘审决字〔 〕 号 违法嫌疑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因 □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 □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 □有非法居留嫌疑 □有非法就业嫌疑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违法犯罪活动嫌疑 □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嫌疑 □其他 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嫌疑人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执行场所及地址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年 月 日 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违法嫌疑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盐公( )解拘审决字〔 〕 号 被拘留审查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拘留审查决定书文号 拘留审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 □案件处理完毕 □不应当拘留审查 □被限制活动范围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解除拘留审查。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拘留审查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 盐公( )限范围决字〔 〕 号 违法嫌疑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因 □患有严重疾病 □怀孕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 □未满十六周岁 □已满七十周岁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不得离开 的区域;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年 月 日 违法嫌疑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遣送出境决定书 盐公( )遣送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因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 □有不准入境情形 □非法居留 □非法就业 □其他需要遣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遣送出境,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 年内不准入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年 月 日 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 |
|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驱逐出境决定书 公驱出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驱逐出境,并注销其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 。 被处罚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本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公安部(印) 年 月 日 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催 告 书 盐公( )催字〔 〕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为 。 履行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催告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盐公( )强执决字〔 〕 号 被处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你(单位)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条第 款 □其他法律 之规定,决定于 年 月 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代履行决定书 盐公( )代履决字〔 〕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 作出的 行政决定 (决定书文号 )中的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由 于 年 月 日代履行。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费用预算 元(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由你(单位)承担。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强制执行申请书 盐公( )强执申字 〔 〕 号 人民法院: 我局于 年 月 日作出 的行政处理决定(决定书文号 ),经依法催告(催告书文号 公( )催字〔 〕 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对以下事项强制执行: 。 附:1、行政处理决定书 2、当事人的意见 3、催告书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盐公( )缓拘决字〔 〕 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原决定书文号 )。 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盐公( )行收通字〔 〕 号 银行: 请协助收取 应交纳的保证金共 元 (大写 )。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
| 收取保证金回执 公安(分)局: 根据你(分)局 公( )行收通字〔 〕 号通知书,我行已于 年 月 日收取 交来的保证金共 元(大写 )。 银行(印) 年 月 日 |
| 担 保 人 保 证 书 担保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业 现住址 联系电话 与被担保人关系 我愿担任违法行为人(被担保人) 的担保人,保证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 1.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3.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人知晓、理解并愿意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公安(分)局 被担保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盐公( )行退通字〔 〕 号 银行: 我(分)局决定退还保证金交纳人 于 年 月 日交来的保证金 元 (大写 )。 特此通知,请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盐公( )行没决字〔 〕 号 因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人 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没收保证金交纳人 于 年 月 日交来的保证金 元 (大写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保证金交纳人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执行回执 公安(分)局: 根据你(分)局 号决定书,被执行人 已于 年 月 日入所。 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投送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行单位(印) 年 月 日 |
| 盐山县公安局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盐公( )行终止决字〔 〕 号 因 一案具有 □没有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 □违法嫌疑人死亡 □其他 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原案件被侵害人 原案件违法嫌疑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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