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应急管理局 - 事前公示

盐山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6-04-10   来源:

盐山县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盐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应急管理局执法科室、监察大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三条  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查封、扣押个人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依法处理个人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六)查封、扣押生产经营单位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依法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县应急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八)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本机关不得作出。

第五条应急管理局执法科室、监察大队(以下简“承办机构”)在调(审)查终结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七)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局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存在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到现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安排2名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局政策法规科留存。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对提交的送审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再次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分管法制的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通过后,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不得提交本局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局政策法规科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盐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网站地图 |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冀ICP备09012659号-1 网站标识码:1309250004 沧公备13092502000075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