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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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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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或者 施延提供 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 资料的, 或者提供 的资料不 真实、不 完整的, 或老拒绝 阻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 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 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 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 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 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 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 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 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 建 议 ;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
轻微 |
柜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能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 作正常开展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轻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 查,能及时改正,但对审计工作 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是 |
||||
|
一般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 查,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 常开展,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 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以内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
较重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 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 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 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 以上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6000元以上1.4万元 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
严重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难以实现审计目标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 。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4万元以.12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盐山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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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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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或者 施延提供 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 资料的, 或者提供 的资料不 真实、不 完整的, 或老拒绝 阻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 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 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 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 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 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 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 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 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 建 议 ;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
轻微 |
柜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能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 作正常开展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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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 查,能及时改正,但对审计工作 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是 |
||||
|
一般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 查,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 常开展,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 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以内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
较重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 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 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 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 以上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6000元以上1.4万元 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
严重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难以实现审计目标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 。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4万元以.12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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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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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国 家规定的 财务收支 行为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 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 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 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 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 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 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 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 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 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 下,能主动纠正,消除或减轻危 害后果。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 缴的款项;责令限期 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 产;责令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责令按照国 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
是 |
|
一般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 下,未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外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下的 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 缴的款项;责令限期 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 产:责令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责令按照国 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
是 |
||||
|
较重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以上 150万元以下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 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 缴的款项;责令限期 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 产;责令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责令按照国 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
是 |
||||
|
严重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 上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 缴的款项;责令限期 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 产;责令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责令按照国 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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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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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隐瞒应当 上缴的财 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较轻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 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一般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 10%,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
较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5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 15%,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月,收缴应当 1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
严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0万 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 20%,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月,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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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截留代收 的财政收 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较轻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 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 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一般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 10%,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月,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
较重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 15%。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
严重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 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 少缴财政收入大-于20%,30%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 元,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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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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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虚报 、 冒领等手 段骗取财 政资金以 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 国际金 融组织贷 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较轻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 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10%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 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一般 |
以虚报、宫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 有关资金大于10%,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外以大 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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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20%,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
严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扣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骗取 有关资金大于30%,40%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
极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纽织贷款 5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骗取有 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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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
6 |
挪用财政 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 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 府贷款、 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 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较轻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10%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 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一般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 有关资金大于10%,15%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 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迫回有关 资金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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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纽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骗取有 关资金大于15%,20%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 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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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 20%,30%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5万 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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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无偿使 用的财政 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 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 府贷款、 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 中非法获 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川、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较轻 |
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获益金额10%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 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月,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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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获益在大于10万元,20万元 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获益金额大于10%,3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以大于3000元,2万元以下 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月,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
较重 |
非法获益在2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获益金额大于30%,5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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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
8 |
违反财政 收入票据 管理规定 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 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 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 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 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 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 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
较轻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 及票据在30份以下,金额在30万 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 元以下的罚款。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
是 |
|
一般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 及票据在大于30份、不满50份, 或者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 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大于1万元,3万元以 下的罚款。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
是 |
||||
|
较重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 及票据在50份以上,或者金额在 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大于3万元,5万元 以下的罚款。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
是 |
||||
|
9 |
单位和个 人违反财 务管理的 规定,私 存私放财 政资金或 者其他公 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迹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 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 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 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 |
较轻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 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私存私 放的资金 |
是 |
|
一般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大于5万元,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 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 于2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私存私 放的资金 |
是 |
||||
|
较重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大于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 大于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私存私 放的资金 |
是 |
||||
|
严重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 大于3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 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私存私 放的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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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
2 |
对违反国 家规定的 财务收支 行为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 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 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 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 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 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 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 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 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 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 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 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 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 下,能主动纠正,消除或减轻危 害后果。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 缴的款项;责令限期 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 产;责令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责令按照国 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
是 |
|
一般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 下,未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外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下的 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 缴的款项;责令限期 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 产:责令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责令按照国 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
是 |
||||
|
较重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以上 150万元以下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 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 缴的款项;责令限期 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 产;责令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责令按照国 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
是 |
||||
|
严重 |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 上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 缴的款项;责令限期 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 产;责令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责令按照国 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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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
3 |
隐瞒应当 上缴的财 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较轻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 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一般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 10%,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
较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5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 15%,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月,收缴应当 1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
严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0万 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 20%,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月,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
4 |
截留代收 的财政收 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较轻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 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 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一般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 10%,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月,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
较重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 15%。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
|
严重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 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 少缴财政收入大-于20%,30%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 元,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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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
5 |
以虚报 、 冒领等手 段骗取财 政资金以 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 国际金 融组织贷 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较轻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 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10%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 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一般 |
以虚报、宫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 有关资金大于10%,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外以大 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
较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20%,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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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扣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骗取 有关资金大于30%,40%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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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重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纽织贷款 5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骗取有 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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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
6 |
挪用财政 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 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 府贷款、 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 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较轻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10%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 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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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 有关资金大于10%,15%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 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迫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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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纽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骗取有 关资金大于15%,20%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 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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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 20%,30%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5万 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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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无偿使 用的财政 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 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 府贷款、 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 中非法获 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川、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较轻 |
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获益金额10%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 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月,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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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获益在大于10万元,20万元 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获益金额大于10%,3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以大于3000元,2万元以下 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月,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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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获益在2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获益金额大于30%,5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 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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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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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财政 收入票据 管理规定 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 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 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 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 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 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 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
较轻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 及票据在30份以下,金额在30万 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 元以下的罚款。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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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 及票据在大于30份、不满50份, 或者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 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大于1万元,3万元以 下的罚款。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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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 及票据在50份以上,或者金额在 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大于3万元,5万元 以下的罚款。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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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单位和个 人违反财 务管理的 规定,私 存私放财 政资金或 者其他公 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迹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 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 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 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 |
较轻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 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私存私 放的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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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大于5万元,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 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 于2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私存私 放的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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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大于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 大于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私存私 放的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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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 大于3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 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私存私 放的资金 |
是 |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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