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根据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序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法制审核内容
1 行政处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2 行政处罚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案件
3 行政处罚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的案件
4 行政处罚 罚没达到5万元以上的案件
5 行政处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案件核审机构与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6 行政处罚 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案件其它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7 行政处罚 非应当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且查封、扣押、申请法院冻结的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8 行政处罚 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强制决定
9 行政处罚 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情形
根据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修订,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农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 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中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案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