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11-10
来源:
盐山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1.实施机构:盐山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2.申报主体:在盐山县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经营、屠宰的单位和个人。
3.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盐山县振华南大街盐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13833734687,13930712301,18931712818.
4.办理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第四十八条。
4.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2年第7号)第四条。
5.办理条件
申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1动物检疫许可
5.1.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5.1.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1.3临床检查健康;
5.1.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1.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5.1.6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5.2动物产品检疫许可
5.2.1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
5.2.1.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5.2.1.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2.1.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5.2.1.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2.1.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5.2.2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
5.2.2.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5.2.2.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5.2.2.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2.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混群饲养或者继续在省内运输的:
到达目的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
5.2.4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
5.2.4.1能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5.2.4.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5.2.5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
5.2.5.1能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5.2.5.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5.2.5.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5.2.5.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6.申请材料
申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下列材料:
6.1网上填报检疫申报单;
6.2饲养场(养殖小区)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散养户需提供防疫档案;
6.3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8.暂停收费
9.咨询服务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10.实施标准和范围:全县。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1.1提交方式
平台网上填报检疫申报单申报。
1.2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予以协助。
2.审批发证或不予发证
受理后,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对当地疫情状况、动物健康状况、养殖档案以及检测报告(按规定须进行实验室化验的)进行审查、核验,审查核验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审查核验不合格的则不予发证,告知申报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