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12号)结合我局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特制订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类别、依据、内容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检查内容:
1.涉河建设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防洪等审批手续。
2.河道内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开展。
(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检查内容: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三)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2.是否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四)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检查内容:是否依法取得防洪评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五)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
1.现场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2.是否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施工。
3.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六)对需要申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检查内容: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七)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内容:企业用水活动、节水三同时。
二、检查范围
盐山县域
三、检查时间
6-9月
四、检查频次
对企业原则不超过1次,对各水管单位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检查形式
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与专项抽查形式相结合。
六、工作要求
各股室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健全执法档案。坚持将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放管服”改革有机融合,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执法合力,切实解决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盐山县水务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盐山县水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附件2: 盐山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名单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月份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检查 |
|
1 |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县域内取用水企业 |
6月 |
现场入企 |
否 |
|
2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建设企业 |
9月 |
现场入企 |
否 |
|
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项目建设单位 |
9月 |
现场入企 |
否 |
|
4 |
对需要申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企业 |
9月 |
现场入企 |
否 |
|
5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县所涉及水土保持的企业 |
9月 |
现场入企 |
否 |
|
6 |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方企业 |
9月 |
现场入企 |
否 |
|
7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县域内用水企业 |
6月 |
现场入企 |
否 |
|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
1 |
张明轩 |
03090818014 |
|
2 |
梁小霞 |
03090818016 |
|
3 |
张海霞 |
03090818019 |
|
4 |
王玉玲 |
03090818024 |
|
5 |
刘国霞 |
03090818025 |
|
6 |
王勇 |
03090818021 |
|
7 |
杨绍辉 |
03090818017 |
|
8 |
刘建志 |
03090818020 |
|
9 |
范燕 |
03090818015 |
|
10 |
孙金鹏 |
03090818012 |
|
11 |
韩 非 |
03090818009 |
|
12 |
马 丽 |
03090818004 |
|
13 |
于广政 |
03090818008 |
|
14 |
刘德艳 |
03090818013 |
|
15 |
司新悦 |
03090818010 |
|
16 |
赵志勇 |
03090818007 |
|
17 |
贾晓伟 |
03090818003 |
|
18 |
滕智勇 |
03090818001 |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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