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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6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盐山县水务局推行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单位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本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本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盐山县司法局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六条本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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