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河北省水利厅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水政水资源股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水政水资源股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 立 案
第七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违法行为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办案股室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交办意见。
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勘验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六条 水政水资源股接到办案股室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核审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股室。
第十七条 办案股室将处罚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股室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单位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科室、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股室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局务会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体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二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盐山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并将《盐山县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告知当事人。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三)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结案。
第三章 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三十一条 执法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填写《行政执法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事项通知书》,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当场进行清点,按要求填写《(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二条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三条 需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填写《行政执法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制作《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三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权的进行强制执行。对《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三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自选或接收的案源信息进行登记处理,建立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对自选案源,制作《检查项目书》,记录选案分析意见;对交办、转办、情报交换的案源信息,接收到《水务违法案件交办函》或《转办函》或者风险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传递的案源信息后,制作《交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单位负责人在上述文书中签署审批意见。
第三十八条 待查对象确定后,检查人员填制《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侦查。经批准立案侦查的,制作《检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第三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除依照以下各项制作文书外,检查人员还应当制作《检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条 检查人员根据《检查任务通知书》,制作《检查通知书》。在向被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时,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同时制作《现场笔录》,对出示证件以及送达文书的过程予以记载。
第四十一条 需要将录音、录像等影音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有关执法记录仪记录后作为证据使用的要求,下同)
第四十二条 对调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此过程中,可责成被查对象提供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被查对象不提供的,制作并送达《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拒不提供的,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字证明。
第四十四条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制作《检查签证》,将发现的水事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书面征求被查对象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检查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由被查对象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名后,连同《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填制《水事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
第四十六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
第四十七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四十八条 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四十九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查取证等执法事项。
(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三)与被检查的易燃易爆场所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六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五十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记录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由办理股室核对后保存,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由本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四)行政审批人员接收或留存办理股室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五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身着制服、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行政审批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七章 执法全过程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水务局另有规定的外,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其中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十条 水政水资源股要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盐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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