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盐山县教育局 主要领导签字: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行政法规 |
实施对象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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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k006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教育局 |
学籍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 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个人 |
不收费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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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1001 |
违法举办学校、招生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办学组织及个人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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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1002 |
违法实施幼儿教育、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
各类办学组织及个人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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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1003 |
学校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安全股 |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学校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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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11001 |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教育股 |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2.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3.《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
学校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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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11002 |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计财股、扶助中心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2.《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第十五条;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 |
盐山县各学校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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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11003 |
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法制股 |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 |
学校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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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11004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人事股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 |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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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11005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安全股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 |
学校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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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11006 |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安全股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
学校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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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
盐山县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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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安全股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储存、从业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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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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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日常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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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
安全股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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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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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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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 |
法制股 |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作用,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部门建立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商、检查评估的协调机制,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各职能机构自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履行对学校的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形成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合力。” |
实地检查 |
1.法制机构、规章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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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学校决策管理是否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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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招生、教学、收费等办学行为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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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校务信息是否公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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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
教育股 |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 2.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3.《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
实地检查 |
检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个人落实相关规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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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 |
人事股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
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师进行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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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
扶助中心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00号);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第十五条:“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 |
实地检查 |
1.学生资助国家政策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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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家和省级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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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校车使用监管检查 |
安全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
1、驾驶人是否具有校车驾驶资格;2、车辆是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3、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执行情况;4、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台账的建立执行情况;5、是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随车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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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计财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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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 1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
承办机构 |
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处罚告知书; 如有申辩的,需提交学校申辩材料; 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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