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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3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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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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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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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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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盐政办字〔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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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31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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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72号)及《沧州市司法局转发的<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经县政府研究,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备案,我县对乡镇行政处罚赋权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赋权事项
调整后的《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年版)》(简称《赋权清单》,见附件)共6个领域15项,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赋权事项涉及县住建局的城市管理领域7项、县文旅局的文化旅游领域2项、县水务局的水利领域2项、县农业农村局的农业农村领域1项、县生态环境局的生态环境领域2项、县民宗局的民族事务领域1项。其中,《赋权清单》第1项至6项,设定依据为《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县政府已决定建制镇执行该条例。
上级明确收回及我县不下放的事项,仍由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各相关执法部门和乡镇对收回的97项执法事项做好衔接。
原《中共盐山县委办公室 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山县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盐办〔2020〕21号)的附件《盐山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87项)》和《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盐政办字〔2021〕7号)、《盐山县下放乡镇和街道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25项)》,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厘清执法权限。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各乡镇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县政府《赋权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为解决多层、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对属于乡镇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县级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于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县级执法部门行使。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落实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移交移送;同时要做好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做好乡镇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不得以行政执法职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执法空档等问题。
(二)强化协作配合。按照《盐山县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办法》,落实县直执法部门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及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三)强化严格执法。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附件:《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年版)》
附件:
《盐山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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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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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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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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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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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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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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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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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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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化旅游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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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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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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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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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利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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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利 |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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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业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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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