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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教育局关于大力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

各学区、乡镇中学、县直各学校:

按照沧州市教育局《关于大力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附件 1)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清风行动”。 请各学校务必按照市县通知要求,组织做好“六个一”,切实抓好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专项治理工作。

一要成立一个工作专班。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参照县教育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检查组(附件2),对应成立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领导小组和专项检查组,由学校一把手校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相关主任、教师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抓好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形成一套详实的治理方案。各学校要根据市县相关文件内容及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方案要系统全面,明确行动目标、治理对象、工作要求、工作重点等,既要有规定动作,又要有自选动作。

三要开展一次专题宣传教育。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四个专件(附件 3)内容及精神传达给每一位教师,确保每位教师人人知晓文件内容,领会文件精神,践行文件行动。各学校要充分运用微信平台、广播、橱窗、电子屏等多种方式,宣传此次“清风行动”,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全社会营造起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浓厚氛围,扩大社会影响,督促教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活动。各学校要创新活动形式,充分运用各种方式和渠道,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线下学习活动。学习过程要严谨,手续要完善,要有签到表、学习记录、现场照片,保存好所有纸质材料和影像资料。

五要开展一次集中治理行动。各学校要从 8 月 15 日至 8 月25 日开展为期 10 天的集中治理行动,并将治理行动常态化,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理行动,通过学校和教师自查,对学生和家长进行电话访问等方式周密排查有偿补课情况,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六要形成一套完备的工作档案。各学校要整理好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班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分工表,治理方案,专题宣传活动,专题学习活动,集中治理行动等电子和纸质档案,注意过程中保存影像资料,相关资料档案要专人专管,专门留存。大力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开展清风行动实行月报制度,每月 20 日前统计上报本单位上月开展有偿补课巡查情况,包括巡察组人员、时间、巡查地点、结果和工作总结等,电子版报送指定邮箱 545267521@qq.com,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教育局纪检室(三楼 312 室)。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事关全县民众利益,关乎全县教师形象,请各学校务必提起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局党组将于近期深入各学校督查,对顶风违纪的在职教师严肃查处,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学校予以问责,并在全县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附件:

1.《沧州市教育局关于大力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

2.盐山县教育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检查组名单

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 4 个文件的通知(冀教师〔2020〕14 号)

盐山县教育局   

2022 年 8 月 13 日

沧教师函[2022]11 号

沧州市教育局

关于大力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清风行动”的通知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高新区社发局,市直各学校:

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的第一标准。暑期以来,我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形势严峻,存在教师补课人数扩大化、补课形式多样化、补课地点隐蔽化等特点,有偿补课已成为领导关注、社会关注、家长关注、教师关注的突出问题,为维护优良教育行风,切实解决群众关切,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清风行动”。

一、行动目标

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规范,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严厉查处有偿补课行为,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树立良好教育形象。

二、行动对象

全市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在职教师。

三、行动重点

(一)中小学校有偿补课行为

严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学生参加其组织有偿补课行为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不同学科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教师或学校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教师或学校公职人员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或私自以办班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5.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变相获取报酬的(收受学生家长馈赠礼品礼金的);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四、行动要求

(一)组织学习

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组织本地、本单位全体教师再次深入学习《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 4 个文件的通知》(冀教师[2020]14 号)、《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教师[2020]15 号)文件精神,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充分利用橱窗、公众号、校报、QQ 群、微信群等形式认真组织本地、本单位全体教师参加线下理论学习,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学习过程要严谨,手续要完善,要有签到表、学习记录、现场照片等,保存所有纸质材料备查。

(二)统一考试

8 月中上旬沧州市教育局统一安排试题、考试时间,组织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知识水平测试。由沧州市教育局统一时间、内容,组织考试,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本次考试成绩做为本年度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存入个人档案。

(三)加强领导

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成立“清风行动”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挂帅,建立综合宣传、问责惩处、督导督查等工作专班旗帜鲜明地反对有偿补课行为,依法依规、果断有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有偿补课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制定实施方案

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认真制定“清风行动”实施方案,突出活动主题,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强化师德建设主体责任,深化拓展师德师风治理成果,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五)开展排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县不漏乡、乡不漏校、校不漏师,全覆盖开展一次全学段、全方位、全区域的大排查和明查暗访活动。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本地、本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与分析,查摆问题。通过学校和教师个人自查、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等形式,周密排查有偿补课情况。对查实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和教师,要立即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并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坚决防止和制止在职教师强迫学生参加在线教育,或者为在线教育提供生源等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常态化治理

(一)落实责任

落实强化教育部门监管责任,夯实学校主体责任、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压实教师岗位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既要有领导责任,也要有具体工作责任,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履职留痕,属地管理、逐级查处、层层问责。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做到态度上旗帜鲜明,管理上措施具体,处置上果断有力;要通过预警短信、家访活动、集体谈话等多种途径加强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的教育,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二)加强督导检查

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巡访制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严查举报、巡防线索,查实违规违纪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顶格处罚顶风违规违纪者。市教育局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查,并深入进行明查暗访。对于零报告的单位重点督查。对于敷衍塞责、工作不力、问题不断的单位和教师要一追到底,绝不姑息。要坚决克服部分地方和学校对有偿补课只看到学生和家长需求,不能正确认识有偿补课对学生成长、教育公平、社会风气的消极影响,不能准确理解有偿补课治理有关规定,工作重点不明、方向不清、敷衍应付,态度暧昧,甚至默许纵容。要坚决惩治少数教师认为教师待遇低,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忽视了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尽的职责义务,忽视了教师言行规范应是学生楷模的道德担当。

(三)广泛宣传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开展“清风行动”,并把宣传治理有偿补课作为常态,始终保持对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和舆论氛围。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要在当地融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要在本系统、本单位的公众号上进行宣传;要利用单位微信平台、校园网、广播、橱窗、学校公示栏、校报、电子屏、等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微信、短信提醒的方式点对点向每一名教师推送相关要求,营造整治有偿补课的浓厚氛围,扩大社会影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大力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开展“清风行动”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一统计上报本地、本单位上周开展有偿补课巡查情况,包括巡察组人员、时间、巡查地点及结果等。2022 年 9 月 5 日前,请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将工作总结,报沧州市教育局师范教育科邮箱jsjyfwjs_0658@163.com,联系人:崔利平。

沧州市教育局   

2022 年 7 月 29 日

附件 2

盐山县教育局

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清风行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洪亮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白桂平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

副组长:刘春鹏 县教育局党组副书记

左玉林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赵金砖 县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谷金良 县教育局二级主任科员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

韩广兴 县教育局局务会成员、局长助理

成员:刘立涛 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

张和平 县教育局纪检室主任

崔立志 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毕洁云 县教育局教研室主任

闫国军 县教育局督导室主任

县教育局教育股股长

卢文松 县教育局项目办主任

邢翠萍 县教育局计财股股长

宫中平 县教育局安全股股长

县教育局档案室主任

刘国政 县教育宣教中心主任

刘耀东 县教育局购置办主任

赵金建 县教育局扶助中心主任

县教育局法制股股长

赵立勋 县教育局勤管办主任

郭振川 县教育局学前学籍股股长

刘晶 县教育局招生办主任

肖金鹏 县教育局内审办主任

姜金猛 县教育局工老股股长

李耀山 县教育局数据中心主任

张贵庆 县教育局电教站站长

韩新亮 县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主任

高彬彬 县教育局验收办主任

赵国杰 县教育体育局发展股股长

刘凤萍 县教育局支付中心主任

康建锁 县教育局文秘室主任

县教育局宣教中心副主任(舆情中心)

席海硕 县教育局党办室副主任

盐山县教育局

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清风行动”专项检查组名单

长:白桂平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

副组长:张和平 县教育局纪检室主任

刘立涛 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

刘耀东 县教育局购置办主任

闫炳亮 县教育局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成员:刘亚超 县教育局纪检股科员

刘培谨 县教育局纪检股科员

县教育局纪检股科员

县教育局人事股科员

张钰玲 县教育局人事股科员

席瑞娟 县教育局人事股科员

马明凤 县教育局人事股科员

高新荣 县教育局人事股科员

刘俊丽 县教育局人事股科员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理办法(试行)》等 4 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

《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20 年 11 月 4 日

 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所有高等学校教师。

第二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的专利、校徽、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或学校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要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明确挂靠部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五条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办高校在编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高校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关职能部门会同责任单位、监察处等组成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涉及学术范围的,需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三)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复核,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对情节轻微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直接决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时限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七)处理决定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高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职能部门(院 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中小学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教师。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和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警告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 6 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记过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 12 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 24 个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 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十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十二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三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十四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予以清退或上缴。

第十五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轻处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七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直至通报批评:

(一)工作作风散漫,经常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的。

(二)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三)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工作期间,用手机或电脑从事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微商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不公平对待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的。

(六)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场所的。

(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八)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教育科研、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尚未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一)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信息谋取利益,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构成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

(一)参与非法集会,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二)组织教师开展有偿补课或组织、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严重伤害的。

(四)殴打与欺凌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索要家长、学生财物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民办学校举办者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校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师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 1 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能直接恢复到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六章 失职失责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对违反师德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问题或因违反师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幼儿园教师管理机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 违反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幼儿园教师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和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期限为 6 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受到记过处分的,期限为 12 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期限为 24 个月。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十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十二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的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三条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十四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予以清退或上缴。

第十五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轻处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七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直至通报批评: (一)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空岗,未经批准擅自找他人替班的。

(二)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三)有酒后上班,组织活动时吸烟、接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的。

(四)工作期间,用手机或电脑从事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微商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不公平对待幼儿,擅自剥夺幼儿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虐待幼儿的。

(六)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幼儿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七)向幼儿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在保教活动中,遇到火灾、地震、歹徒侵害等突发事件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尚未造成幼儿伤害的。

(十)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构成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

(一)参与非法集会,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二)参加有偿家教,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三)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与幼儿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三)在保教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幼儿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幼儿受到严重伤害的。

(四)殴打与欺凌幼儿,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向家长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或组织针对幼儿的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幼儿园举办者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幼儿园举办者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幼儿园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幼儿园或主管部门将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的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委员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幼儿园或主管部门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师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 1 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能直接恢复到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六章 失职失责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对违反师德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问题或因违反师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幼儿园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宣讲、传播宗教和封建迷信等错误思想,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参与黄、赌、毒活动。

三、以非法手段表达自己诉求,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组织或参加非法上访、集会、示威、罢课等活动。

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猥亵、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五、从事有偿补课,或组织、推介、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其他商品;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六、接受家长宴请,参加家长组织的娱乐、旅游等活动,收受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向家长索要财物。违反规定开网店、做微商。

七、对学校交付的教育教学任务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消极怠工;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无教案上课,私自停课、调课,在课上接打手机、接待客人、吸烟。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九、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向学生布置机械重复、大量抄写或惩罚性作业;对学生考试成绩公开排名,按学生成绩名次排座位;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