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盐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2024年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盐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沧州市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等有关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适时对其制定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提出修改、废止以及完善有关制度等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评估。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负责承担具体评估相关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评估。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后评估:
(一)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作重大修改的;
(四)有效期届满后拟延续实施的;
(五)制定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估的。
第七条 已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是否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
(四)是否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部门实施不力问题;
(七)是否具有其他与全面深化改革放管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四)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件的实施绩效。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是否需要继续实施。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包括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矛盾,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匹配;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四)文件的操作性。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表述是否规范准确,有无歧义。
(五)评估结论及建议。提出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有效期届满重新公布的明确建议。同时,可针对配套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等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一般应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整体评估;仅需要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实施情况的,可以对该部分条款进行单独评估。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数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集中评估。
第十四条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或者决策文件执行期限进行。原则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每3年开展1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评估机关应当完成对文件期满后是否延续实施的评估。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结果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在报告完成后15日内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以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政府或者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解读文件链接:《盐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解读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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