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营销部)各部门:
根据沧州市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部署,《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沧烟法【2025】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盐山县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自《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之日起,盐山县烟草专卖局2024年8月29日印发的《盐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盐烟法〔2024〕1号)同时废止。
附:《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31日
(主动公开)
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沧州全域(市区及所属县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全域(市区及所属县市)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本规定中“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用于商品销售和仓储的场所。该场所应处于完全开放状态。
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详细的,由专卖执法人员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对其进行细化,如门牌号、与其他标志性建筑物距离、方位等,申请人取得零售许可证后应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在大型商场(未以商场主体资格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内部租借能够明显独立区分隔离其他商户的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变更经营位置视为未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经营场所,其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消费者进出无限制,不包含住宅、公寓、流动摊点(车、棚)、公厕、办公场所、门岗、仓库、车库、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报刊亭、违章建筑、易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第四条 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一址一照一证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沧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销量等因素,进行市场单元划分,建立各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模式。
第六条 沧州市烟草专卖局在尊重历史、满足消费需求的基础上,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科学测算各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设置零售点饱和区和发展区,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新增零售点在市场单元容量范围内执行以下标准:
(一)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按照业态类型划分标准被认定为娱乐服务类或其他类业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两种业态零售点数量合计不超过申请事项实地核查(勘验)当日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零售许可证总数量的1%。
因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无法判断业态的,按照其他类业态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既存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位于中小学校内及校园周围100米区域以内;
(二)位于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周围30米区域以内;
(三)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四)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部。包含但不限于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教育机构、托幼机构等。
本规定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专门学校。
本规定中“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容量和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业态比例限制,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的参照:
(一)综合性市场和专业性市场(以下简称“市场”),门面仅朝向市场内部经营的商户(不包括摊位)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商户总数量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定数量为准。
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朝内朝外同时经营的,按照市场外零售点布局的规定办理。除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的,其他封堵、隔断均不作为门面朝向的判断依据。
(二)火车站、汽车站、封闭式旅游景区、封闭式度假村、高速服务区等场所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站前广场零售点不计算在内);
(三)高等院校、部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在沧州全域(市区及所属县市)辖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0周岁以下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所在市场单元容量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业态比例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到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间距的50%(同一申请人在沧州全域范围内仅限使用一次,该规定施行前已享受过此类放宽政策的不得重复使用):
(一)持有效证明的军警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
(三)三级以上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
以上情形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无合伙关系且为申请人本人实际经营。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业态比例限制,不受新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到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间距的50%执行: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的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主动搬迁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当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或因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以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申请人主动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时已享受放宽政策,又需按照本条放宽政策搬回原址的,应主动申请注销已享受放宽政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在原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业态比例限制,不受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也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且三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记录,原持证人死亡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配偶、子女、父母持有效证明,在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年满70周岁,且三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记录,其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持有效证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实际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仅可申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规定中“实际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并对外开放、用于商品销售的场所面积(不含仓储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实际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娱乐服务类场所,以其主体资格申请的,仅可申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市场单元容量和本规定第七条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的参照。
第十五条 有专业雪茄烟经营条件的雪茄烟专业店(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不得更改),不受本规定中市场单元容量和第七条的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的参照。雪茄烟专业店应配备恒温恒湿的专业雪茄养护房,具有雪茄烟专业储存、养护条件。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业店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存储农药、兽药、烟花爆竹、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易挥发的商品的场所。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若因停电、断网、系统登录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天17时30分前无法完成相关业务办理的,应在不可抗力解除的第一个工作日优先处理。
第十九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与相邻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通行的最短步行路径测量。经营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申请点与相邻持证零售点之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
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间距,是指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通行的最短步行路径测量。经营场所或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包括校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正门、侧门、后门,不包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或本规定不予延续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以新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沧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沧州市烟草专卖局2024年7月10日印发的《沧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沧烟法〔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县(市)烟草专卖 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相关信息的公告(第一季度)2026(盐山)
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话:0317-62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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