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汇总表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 律 依 据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1 | 审批局 | 00010500300Y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 | 审批局 | 000105007000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 | 审批局 | 000105008000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 | 审批局 | 000105014000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 | 审批局 | 130139046000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6 | 审批局 | 000132006000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7 | 审批局 | 000132012000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br>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 | 审批局 | 000132013000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br>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9 | 审批局 | 000132014000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0 | 审批局 | 00013300200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 | 审批局 | 00013300300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br>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 | 审批局 | 000122011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 | 审批局 | 00012201200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 | 审批局 | 000111002000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 | 审批局 | 000111004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6 | 审批局 | 00012300100Y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
17 | 审批局 | 00012300100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8 | 审批局 | 00012300100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补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9 | 审批局 | 000123002000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0 | 审批局 | 13012302800Y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
21 | 审批局 | 13012302800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2 | 审批局 | 130123028002 | 医疗机构整体搬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3 | 审批局 | 130123028003 | 医疗机构变更门牌号、地址名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4 | 审批局 | 130123028004 | 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 | 审批局 | 130123028005 |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6 | 审批局 | 130123028006 | 医疗机构变更机构性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7 | 审批局 | 130123028007 | 医疗机构停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8 | 审批局 | 130123028008 | 医疗机构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9 | 审批局 | 130123028009 |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 | 审批局 | 130123028011 |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 | 审批局 | 130123028012 |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2 | 审批局 | 130123028016 | 医疗机构注销、歇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3 | 审批局 | 130123028017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4 | 审批局 | 000105026000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5 | 审批局 | 00012301200Y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6 | 审批局 | 000123012001 | 医师多地点执业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7 | 审批局 | 000123012002 | 医师备案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8 | 审批局 | 000123012003 | 医师注销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9 | 审批局 | 000123012005 |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0 | 审批局 | 000123012007 | 医师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1 | 审批局 | 000123012009 | 医师取消多机构执业备案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2 | 审批局 | 000123012010 | 医师取消备案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3 | 审批局 | 000123012011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4 | 审批局 | 000123012012 | 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5 | 审批局 | 1301230540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6 | 审批局 | 00012302200Y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7 | 审批局 | 000123022001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8 | 审批局 | 000123022002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项变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9 | 审批局 | 00012302200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名称变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0 | 审批局 | 00012302200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1 | 审批局 | 00012302200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补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2 | 审批局 | 000123023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br>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3 | 审批局 | 130123056000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4 | 审批局 | 000123029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br>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5 | 审批局 | 000132020000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br>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试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6 | 审批局 | 000122013000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7 | 审批局 | 000122015000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8 | 审批局 | 00011100100Y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
59 | 审批局 | 00011100100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br>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br>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br>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60 | 审批局 | 00011100100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br>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br>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br>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61 | 审批局 | 000111001003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br>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br>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br>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62 | 审批局 | 00011100300Y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
63 | 审批局 | 000111003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br>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br>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64 | 审批局 | 000111003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br>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br>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65 | 审批局 | 00011100300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br>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br>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66 | 审批局 | 00011100800Y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
67 | 审批局 | 000111008005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br>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68 | 审批局 | 000111008006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br>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69 | 审批局 | 00012301400Y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
70 | 审批局 | 000123014001 | 护士首次注册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71 | 审批局 | 000123014002 | 护士延续注册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72 | 审批局 | 000123014003 | 护士重新注册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73 | 审批局 | 000123014004 | 护士变更注册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74 | 审批局 | 000123014005 | 护士执业证书补发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75 | 审批局 | 000123014006 | 护士注销注册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76 | 审批局 | 00013102300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77 | 审批局 | 00013102400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78 | 审批局 | 000120018000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br>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79 | 审批局 | 00012004600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0 | 审批局 | 130120085000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1 | 审批局 | 000120054000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2 | 审批局 | 000120056000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3 | 审批局 | 000120206000 | 兽医登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br>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4 | 审批局 | 130120208000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br>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br>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5 | 审批局 | 00012001500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6 | 审批局 | 000120029000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br>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7 | 审批局 | 000120031000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8 | 审批局 | 000120037000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br>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89 | 审批局 | 000120184000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90 | 审批局 | 000120065000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91 | 审批局 | 00012006900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92 | 审批局 | 000120072000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93 | 审批局 | 00012007300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94 | 审批局 | 13013103700Y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
95 | 审批局 | 130131037001 | 注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96 | 审批局 | 130131037002 | 补证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97 | 审批局 | 130131037003 | 核发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98 | 审批局 | 130131037004 | 延续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99 | 审批局 | 130131037005 | 变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00 | 审批局 | 000120075000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01 | 审批局 | 000120080000 | 渔业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02 | 审批局 | 130120117000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03 | 审批局 | 000131025000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04 | 审批局 | 000120078000 | 农药广告审查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05 | 审批局 | 00010400100Y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
106 | 审批局 | 00010400100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资)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22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冀政〔2018〕4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07 | 审批局 | 000104001004 | 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属于省级核准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 4、《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14]1066号); 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7]78号);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08 | 审批局 | 00013101100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09 | 审批局 | 000104002000 | 节能审查 | 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七条;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0 | 审批局 | 00013100300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1 | 审批局 | 130131032000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2 | 审批局 | 000131012000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3 | 审批局 | 000131015000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4 | 审批局 | 13013103300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br>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第二十五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5 | 审批局 | 00011701500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6 | 审批局 | 130117056000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7 | 审批局 | 000117021000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8 | 审批局 | 000117025000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19 | 审批局 | 000117026000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0 | 审批局 | 000117027000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1 | 审批局 | 000117028000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2 | 审批局 | 130117058000 |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3 | 审批局 | 130117054000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4 | 审批局 | 00011701400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5 | 审批局 | 000118007000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6 | 审批局 | 000118008000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7 | 审批局 | 000118009000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br>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8 | 审批局 | 000118031000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29 | 审批局 | 000118032000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0 | 审批局 | 00011900200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1 | 审批局 | 00011900400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2 | 审批局 | 130119030000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3 | 审批局 | 000119005000 | 河道采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4 | 审批局 | 000119007000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5 | 审批局 | 000119009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6 | 审批局 | 13011903100Y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7 | 审批局 | 130119031004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8 | 审批局 | 13011903100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39 | 审批局 | 000119011000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0 | 审批局 | 00011901200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1 | 审批局 | 13011902900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2 | 审批局 | 000119018000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3 | 审批局 | 000119022000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4 | 审批局 | 00011800600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br>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br>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5 | 审批局 | 130117052000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6 | 审批局 | 00011900100Y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br>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7 | 审批局 | 000119001001 | 新(补)办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br>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8 | 审批局 | 000119001002 | 取水许可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br>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49 | 审批局 | 000119001003 | 取水许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br>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0 | 审批局 | 130117053000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1 | 审批局 | 130118092000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2 | 审批局 | 13011903100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3 | 审批局 | 000117017000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第17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9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4 | 审批局 | 130117063000 | 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2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24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5 | 审批局 | 000117013000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6 | 审批局 | 000117023000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7 | 审批局 | 000117029000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8 | 审批局 | 00011800600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59 | 审批局 | 000120030000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60 | 发改局 | 13100400700Y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
161 | 发改局 | 13100400700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款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第六条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第一条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62 | 发改局 | 131004007002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部分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项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第六条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第一条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12号第五条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 10《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 11《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1065号第二条 12《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全文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63 | 发改局 | 13100401000Y | 省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
164 | 发改局 | 13100401000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全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5《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 6《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附件3 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附件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65 | 发改局 | 13100401000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 5《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附件3 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附件 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66 | 发改局 | 131004010003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附件3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附件 7《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第二十五条 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67 | 发改局 | 131004010004 |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附件3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附件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68 | 发改局 | 130704006000 | 价格认定 | 1《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全文 2《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第一条 3《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一、二 4转发《关于规范价格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转发《关于规范价格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文件全文 5《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号公告(2000年)《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全文 6《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第二条 7《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八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169 | 教育局 | 000105007000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70 | 教育局 | 000805013000 | 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171 | 教育局 | 000805002000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中华人民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小学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172 | 教育局 | 000805004000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173 | 教育局 | 000805005000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174 | 教育局 | 000805006000 | 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175 | 教育局 | 000805016000 | 市级“三好学生”表彰 | 中学生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逐步形成世界观的时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一代的基本要求。目前,全国不少省、市、自治区在中学生中开展了努力达到三好学生要求的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经验证明,努力达到三好学生要求的活动适合青少年的特点,是引导学生好好学习,奋发向上,相互促进,健康成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深入持久地开展这一活动,并使之制度化,对于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正确掌握三好学生的标准 三好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 (二)学习好 为“四化”学习的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三)身体好 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优良。 对以上三个方面,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具体化。 掌握三好学生标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防止以学习好代替其它两好,或者对其它两好降低要求。 (二)既要看考试成绩,又要全面考察学习的实际水平,不要单纯抠分数。某些学科成绩十分优异,或在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有专长,其它学科的成绩在及格以上,各科平均成绩优良,也应视为学习好。这样有利于鼓励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学习,培养分析问题、思考问题的能力,发展爱好、特长。 (三)既要表扬一贯先进的学生,也要注意把原来基础较差,经过努力,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的学生评为三好学生,以鼓励全体学生努力上进。 (四)既要看学生在学校的表现,还要看在家庭、社会的表现。 (五)评选工作要按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既不能过严过苛,也不能盲目追求数量,特别是要防止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三好学生的质量。 对于连年评为三好并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可由各地教育部门和团组织予以表彰。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团组织自行规定。 二、做好评选工作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评选三好学生是学生自我教育、相互学习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实行以班级为单位,学生、教师、领导相结合的评选办法,不要搞简单化的领导指定。每学年结束时,在班主任指导下,由各班学生民主评议提名,再经班级任课教师讨论同意,教导处和团委审核后报校务委员会或行政扩大会议(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代表参加)批准。 评选三好学生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三好生名单要在学校张榜公布,记入光荣册。各地要建立三好学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三、建立表彰、奖励三好学生制度 凡被评为三好学生者,由负责评选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授予三好学生证书。三好学生证书由教育部统一规格,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负责印制、颁发。是否颁发奖章,不做统一规定。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并介绍三好学生的先进事迹。有条件的,也可适当赠送一些学习用品。各地教育部门和团组织还可利用假期,组织夏令营等活动,优先吸收三好学生参加。 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初中毕业生,高中阶段有两年以上(其中一年为毕业学年)评为三好学生的高中毕业生,各地在劳动招工和农村社队用人时应优先录用。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适当办法对小学和初中的三好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时予以优先录取。高中的三好学生,报考高等学校时,按高等学校招生的规定优先录取。 四、加强领导 评选三好学生必须以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为基础,要把三好的教育贯穿到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切实防止形式主义。表彰、奖励不宜频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上,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并推动评选三好学生活动的健康发展。 学校共青团组织要把开展评选三好学生的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教育广大团员积极参加这项活动,团结广大学生沿着三好的方向健康成长。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在评选三好学生活动中的作用。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176 | 教育局 | 000805014000 | 对教育事业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177 | 教育局 | 000805003000 | 对于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178 | 教育局 | 000805007000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179 | 教育局 | 000805001000 | 特级教师评选 |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六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180 | 教育局 | 000705006000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181 | 教育局 | 000705007000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182 | 教育局 | 000905001000 |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本级 |
183 | 教育局 | 000905002000 |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行政裁决 | 县本级 |
184 | 教育局 | 131005006000 | 义务教育(含特教)转学办理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85 | 教育局 | 131005007000 |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86 | 教育局 | 131005009000 | 义务段教育(含特教)入学与注册办理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六条: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87 | 教育局 | 131005011000 | 民办学校出资人回报比例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务状况备案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88 | 教育局 | 131005012000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已批准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89 | 教育局 | 131005010000 | 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 | 《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全文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190 | 教育局 | 132005005000 | 中等职业学校补办毕业证明书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全文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191 | 教育局 | 132005013000 | 普通高中类学生学历学籍备案、毕业证书审核验印 | 《河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暂行)全文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192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117013000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93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117016000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94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11701900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2〕52号条款号:附件2(一)第21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95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11705000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96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11705100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依据文号: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依据文号: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依据文号:厅字〔2018〕85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97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11705200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98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117057000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199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117053000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八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00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117055000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0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11705700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7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02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11706100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03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717003000 | 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04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717004000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05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717007000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06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0717009000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07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03000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十一届人大第17号第十七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08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04000 |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备案 | 《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09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07000 |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主席令第72号修正,自2007年8月30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10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08000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三十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1200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施工图审查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自2015年5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自2000年7月30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二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12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13000 | 物业服务登记备案 |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14]12号)第八条、第九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13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16000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修订,自2001年7月4日起施行)第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第十一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17000 |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 《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第四条、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15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18000 |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16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19000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主席令第72号修正,自2007年8月30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17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20000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86号修正,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一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86号修正,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一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18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21000 |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7]6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19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22000 | 商品房现场销售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20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23000 | 房屋交易手续确认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主席令第72号修正,自2007年8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6号修正,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五条(第四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2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24000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2、《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号)第十八条; 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第十六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22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25000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冀建质〔2015〕46号修订)第九条、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自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23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26000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九条;《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24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0600Y |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
225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0717006002 | 楼盘表建立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第七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26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2017004000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227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1017003000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228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1017005000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229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101700600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230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1017009000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九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23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101700700Y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232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101700700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233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01017004000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234 | 司法局 | 11201500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35 | 司法局 | 512002000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236 | 司法局 | 812001000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237 | 司法局 | 812003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238 | 司法局 | 512001000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法律援助条例》偏振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239 |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000121013000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40 |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131021004000 | 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3月5日主席令第20号,2016年9月3日予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8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号)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修订,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241 | 统计局 | 000834001000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242 | 统计局 | 000834002000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243 | 公安局 | 000109014000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44 | 公安局 | 000109016000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45 | 公安局 | 000109020000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46 | 公安局 | 00010902100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47 | 公安局 | 00010902200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48 | 公安局 | 000109024000 | 焰火燃放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49 | 公安局 | 000109025000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0 | 公安局 | 000109026000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1 | 公安局 | 00010902700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36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2 | 公安局 | 000109028000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3 | 公安局 | 000109029000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二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4 | 公安局 | 000109031000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5 | 公安局 | 000109032000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四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6 | 公安局 | 000109033000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7 | 公安局 | 000109034000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8 | 公安局 | 00010903500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第八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59 | 公安局 | 000109036000 | 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第八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60 | 公安局 | 00010903700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61 | 公安局 | 000109039000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62 | 公安局 | 000109040000 | 户口迁移审批 |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主席令第三条,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63 | 公安局 | 000709004000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64 | 公安局 | 000709005000 | 核发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65 | 公安局 | 000709013000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66 | 公安局 | 000709021000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67 | 公安局 | 000763004000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68 | 公安局 | 000763005000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七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69 | 公安局 | 000763007000 | 对华侨的暂住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三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70 | 公安局 | 130109019000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71 | 公安局 | 130109020000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72 | 公安局 | 130109054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73 | 公安局 | 130709021000 | 死亡、入伍户口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74 | 公安局 | 000709002000 | 吸毒检测 |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75 | 公安局 | 000709003000 | 吸毒成瘾认定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76 | 公安局 | 000709006000 | 对仿真枪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77 | 公安局 | 000709007000 | 对管制刀具认定 |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一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78 | 公安局 | 000709008000 | 赌博机认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79 | 公安局 | 000709009000 | 淫秽物品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80 | 公安局 | 000709022000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81 | 公安局 | 000163001000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82 | 公安局 | 00016300200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83 | 公安局 | 00016300300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84 | 公安局 | 130109055000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审批 |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85 | 公安局 | 000709023000 | 酒精、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九条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三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86 | 公安局 | 000709001000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87 | 公安局 | 000109038000 | 非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88 | 公安局 | 00010903000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89 | 公安局 | 000109015000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90 | 公安局 | 000709015000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91 | 公安局 | 000763006000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92 | 公安局 | 000709025000 | 国际联网备案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293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115082000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94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115083000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丙级及以下)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95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02000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1.法律法规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2.法律法规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3.法律法规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4.法律法规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5.法律法规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6.法律法规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96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05000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条款号:第四十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依据文号:省政府令[2010]第10号;条款号:第十三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条款号:第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97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07000 | 地图审核 | 1.法律法规名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条款号:全文;2.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条款号:第十五条;3.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条款号:第十八条;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98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1100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299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3100Y | 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条款号:第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0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3400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1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36001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条款号: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2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36002 | 采矿权设立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条款号: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3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36003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4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36004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5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3600Y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条款号: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6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38000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242号令;条款号:第六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7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4100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8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42000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09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43000 | 临时用地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0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45000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条款号:第四十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6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1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4700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文号: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2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57000 |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条款号:第六十一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条款号:第六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3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5800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4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59000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条款号:第四十五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六条;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条款号:第四十四条;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条款号:第四十三条;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条款号:第四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5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11506700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44号令;条款号: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6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115072000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文号: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7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115073000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第五十六条;条款号:主席令第28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8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115074000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七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八条;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19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715002000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20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715003000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认定 | 1.法律法规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21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71500400Y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款号:第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款号:第十三条;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条款号:第十二条;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条款号:第十九条;5.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条款号:第六条;6.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条款号:第五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22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715005000 |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 1.法律法规名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依据文号: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57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23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12000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2.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24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14000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25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15000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26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16000 |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2.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27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17000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28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19000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29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20000 | 地役权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30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21000 | 预告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2.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31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22000 | 抵押权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2.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32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23000 | 查封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2.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33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24000 | 异议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2.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34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715025000 | 更正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35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915002000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1.法律法规名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条款号:第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款号:第十六条; | 行政裁决 | 县本级 |
336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1015068000 |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 1.法律法规名称:《土地管理法》;条款号: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2.法律法规名称:《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第四章 耕地保护;条款号:三十二条;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条款号:第四章 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337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1015069000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款号:第四十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338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1015070000 |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条款号:第二章 立项;2.法律法规名称:《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第四章 耕地保护;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三十三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339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1015071000 |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340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1015072000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341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1015001000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条款号:第十条;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依据文号:第 42 号;条款号:第十九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342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1015007000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第453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343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1015066000 |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条款号:第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2号;条款号:第十一、十三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344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2015007000 | “天地图•河北”地理信息在线服务 | 1.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条款号:第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条款号:第六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条款号:第四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45 | 卫健局 | 130123055000 | 再生育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 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46 | 卫健局 | 00052300500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347 | 卫健局 | 132023005000 | 农村独生子女 中、高考加分办理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48 | 卫健局 | 00012300100Y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
349 | 卫健局 | 00012300100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执业许可校验 |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50 | 卫健局 | 132023002000 |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51 | 卫健局 | 000723004000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 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 确认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52 | 卫健局 | 131023011000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备案 | 《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353 | 卫健局 | 000823016000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354 | 卫健局 | 00052300400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355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200Y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条款号:第二十条;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条款号:第三十四条;5.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条款号:第十三条;6.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条款号:第十八条;7.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依据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56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2003 | 报告书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条款号:第十九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条款号:第三十四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条款号:第二十条;5.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条款号:第十八条;6.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依据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条款号:第十四条;7.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57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2004 | 报告表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条款号:第十八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条款号:第二十条;3.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依据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条款号:第十四条;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5.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条款号:第三十四条;6.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条款号:第十三条;7.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58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5000 | 排污许可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文号: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五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59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700Y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七条;2.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号:第七条;3.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4.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60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700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5年到期换证)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七条;2.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3.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条;4.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号: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61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700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1.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七条;3.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号:第七条;4.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62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700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续(试生产结束换证) | 1.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七条;3.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号:第七条;4.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63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700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七条;2.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号:第七条;3.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4.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64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700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 1.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七条;3.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条;4.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号: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65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08000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66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11605500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条款号:第十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条款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82号;条款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十二号;条款号:第十九条;5.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国主席令第六号;条款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6.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条款号:第十九条;7.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十六号;条款号:第十八条;8.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七;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9.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98号;条款号: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67 | 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 000716007000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368 | 财政局 | 000913001000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 | 行政裁决 | 县本级 |
369 | 人社局 | 00011400300Y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70 | 人社局 | 00011400300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71 | 人社局 | 00011400600Y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72 | 人社局 | 000114006001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73 | 人社局 | 00011400700Y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74 | 人社局 | 00011400700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75 | 人社局 | 00011400800Y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76 | 人社局 | 00011400800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377 | 人社局 | 00201400100Y | 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1号)。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78 | 人社局 | 002014001001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1号)。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79 | 人社局 | 002014001002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条: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80 | 人社局 | 002014001004 | 参保单位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81 | 人社局 | 00201400500Y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82 | 人社局 | 002014005001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83 | 人社局 | 002014005002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84 | 人社局 | 00201400600Y | 养老保险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85 | 人社局 | 00201400600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86 | 人社局 | 00201400700Y | 工伤保险服务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 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 表》。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87 | 人社局 | 002014007001 | 工伤事故备案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 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 表》。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88 | 人社局 | 002014007002 |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89 | 人社局 | 00201400800Y | 失业保险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90 | 人社局 | 002014008001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91 | 人社局 | 00201401000Y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92 | 人社局 | 002014010001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93 | 人社局 | 002014010003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94 | 人社局 | 00201410400Y | 就业失业登记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95 | 人社局 | 002014104003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96 | 人社局 | 00201420400Y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97 | 人社局 | 002014204001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98 | 人社局 | 00201430100Y |
劳动关系协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399 | 人社局 | 002014301001 | 劳动用工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00 | 应急局 | 130125058000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01 | 应急局 | 00012501500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02 | 应急局 | 000125025000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03 | 应急局 | 000125035000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04 | 应急局 | 00012504600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05 | 应急局 | 131025003000 | 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406 | 应急局 | 00012504600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07 | 应急局 | 00012504500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08 | 应急局 | 000525003000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409 | 应急局 | 00012501600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10 | 应急局 | 000125014000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11 | 应急局 | 131025002000 | 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412 | 应急局 | 000725007000 | 火灾事故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13 | 应急局 | 000825007000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14 | 农业农村局 | 120009000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15 | 农业农村局 | 12001200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八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16 | 农业农村局 | 12001600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17 | 农业农村局 | 12001700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条款号: 第三条 ;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九条;4.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176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18 | 农业农村局 | 12003300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1.法律法规名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条款号: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19 | 农业农村局 | 120054000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1.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20 | 农业农村局 | 120084000 | 农药经营许可 | 1.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十六条;3.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十三条;4.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十五条;5.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6.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7.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21 | 农业农村局 | 12013100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1.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176项;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22 | 农业农村局 | 120201000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23 | 农业农村局 | 120207000 | 执业兽医注册 | 1.法律法规名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条款号: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24 | 农业农村局 | 1.3012E+11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依据文号:第35号主席令;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25 | 农业农村局 | 820002000 |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1.法律法规名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51号;条款号: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26 | 农业农村局 | 820005000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1.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3号;条款号:第四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27 | 农业农村局 | 820009000 |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 1.法律法规名称:《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农业部令第30号;条款号:第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依据文号: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条款号:第四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四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28 | 农业农村局 | 820013000 |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奖励 | 1.法律法规名称: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29 | 农业农村局 | 820018000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条款号:第十一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30 | 农业农村局 | 720001000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1.法律法规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条款号:第二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31 | 农业农村局 | 720011000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32 | 农业农村局 | 720018000 |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 1.法律法规名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条款号:第二十条;2.法律法规名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依据文号:第十一条;条款号:第十一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33 | 农业农村局 | 102000100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条款号:第十二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34 | 农业农村局 | 1020002000 | 执业兽医注册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435 | 农业农村局 | 131020004000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初审 | 1.法律法规名称:《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6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436 | 农业农村局 | 120057000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条款号:第十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3〕44号;条款号:附件第29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3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0131006000 | 广告发布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条款号:第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四号;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3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0131031000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39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0131035000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4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0731002000 | 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备案 | 1.法律法规名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依据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条款号:第八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41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0731002000 | 股权出质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款号: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2.法律法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条款号:第三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42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0731003000 | 动产抵押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条款号:第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款号: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43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0931002000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1.法律法规名称:《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依据文号:量局法字第373号;条款号:第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务院令 第698号;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 行政裁决 | 县本级 |
44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203100500Y | 计量器具(产品)的检定、检验及检测、校准 | 1.法律法规名称:《计量法实施细则》;条款号:第十一条;2.法律法规名称:《计量法》;条款号:第九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45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2031005002 |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 1.法律法规名称:《计量法实施细则》;条款号:第十一条;2.法律法规名称:《计量法》;条款号:第九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46 | 交通局 | 11800300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47 | 交通局 | 11800600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48 | 交通局 | 118017000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49 | 交通局 | 11801900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50 | 交通局 | 11802100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51 | 交通局 | 118022000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52 | 交通局 | 118023000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53 | 交通局 | 130118087000 |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 待补充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54 | 交通局 | 13011808900Y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待补充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55 | 交通局 | 130118089001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至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56 | 交通局 | 13011808900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至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457 | 交通局 | 000818002000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58 | 交通局 | 00071800900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59 | 交通局 | 000718010000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60 | 交通局 | 000918001000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行政裁决 | 县本级 |
461 | 交通局 | 131018013000 | 在出租汽车顶灯设置广告 | 待补充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462 | 交通局 | 131018014000 | 客运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
463 | 交通局 | 131018016000 | 授予公交企业公交线路经营权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14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464 | 交通局 | 131018017000 |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465 | 交通局 | 132018002000 |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相关信息、驾驶员相关信息报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66 | 交通局 | 132018004000 |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考发、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继续教育签章、诚信考核签章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67 | 交通局 | 132018005000 | 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配发、注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68 | 交通局 | 132018009000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二十四条、第八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69 | 交通局 | 132018012000 | 班线客车及旅游包车年审、登级评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输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70 | 交通局 | 132018016000 | 道路运输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71 | 交通局 | 132018017000 | 大件运输审批 | 《公路法》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72 | 交通局 | 13201801300Y | 出租汽车车辆等级评定、年度审验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
473 | 交通局 | 132018013001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等级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等级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74 | 交通局 | 132018013002 | 出租汽车车辆等级评定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75 | 交通局 | 132018013003 |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76 | 交通局 | 132018013004 | 巡游出租汽车年度审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477 | 民政局 | 000511001000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条款号:第九条;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478 | 民政局 | 000511002000 | 临时救助 | 1.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4〕47号);2.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479 | 民政局 | 000511004000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办发[2010]54号);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480 | 民政局 | 00051100600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6〕14号);条款号:全文;2.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条款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第三章第十四条;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481 | 民政局 | 000511007000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内字224号 民发[1980]第28号;条款号:第二条;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482 | 民政局 | 000511008000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1.法律法规名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财社[2012]171号);条款号:第四章第十三条;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483 | 民政局 | 00051100900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5〕52号);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484 | 民政局 | 000511011000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72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485 | 民政局 | 000711003000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婚姻登记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87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一款;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86 | 民政局 | 000711004000 |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14号);条款号:第二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87 | 民政局 | 000711007000 | 撤销婚姻登记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款号:第十一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88 | 民政局 | 000711011000 | 特困人员认定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款号:第十一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89 | 民政局 | 000711012000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1.法律法规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56号);条款号:第三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90 | 民政局 | 000711013000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条款号:第48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91 | 民政局 | 711016000 | 对行政区域界线认定 | 1.法律法规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53号;条款号:第十五条;2.法律法规名称:《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6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92 | 民政局 | 000811005000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第649号令;条款号:第八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93 | 民政局 | 000811006000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 1.法律法规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456 号;条款号:第5条;2.法律法规名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条款号:第8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94 | 民政局 | 000811008000 | 慈善表彰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条款号:第九十一条;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95 | 民政局 | 001011003000 | 养老机构备案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496 | 税务局 | 000730006000 | 发票真伪鉴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布,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97 | 税务局 | 000730007000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498 | 税务局 | 000830001000 | 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499 | 税务局 | 130130003000 | 完税证明开具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00 | 税务局 | 132030002000 | 纳税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的通知》国税发〔2012〕122号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01 | 医疗保障局 | 130536001000 | 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 | 1.《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和加强生育保险管理的通知》 2.《关于完善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 3.《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4.《关于做好省本级生育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02 | 医疗保障局 | 130536002000 |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03 | 医疗保障局 | 130536003000 |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04 | 医疗保障局 | 000736001000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05 | 医疗保障局 | 130736001000 | 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人员资格认定 | 1.〈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06 | 医疗保障局 | 130736002000 | 企业医疗、生育保险人员增减申报 |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07 | 医疗保障局 | 130736003000 | 慢性病病种认证 |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08 | 医疗保障局 | 130736004000 | 新生儿、新迁入居民参保审核 | 1.《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09 | 医疗保障局 | 130736005000 | 本市级已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审核 |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10 | 医疗保障局 | 130736006000 | 常驻外地就医医院审批 |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11 | 医疗保障局 | 132036001000 |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登记 |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12 | 医疗保障局 | 132036002000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13 | 医疗保障局 | 132036003000 | 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14 | 医疗保障局 | 132036004000 | 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15 | 医疗保障局 | 132036005000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申报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16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012400200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案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1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03000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18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04000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19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05000 | 退出现役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20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07000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21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08000 | 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2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09000 | 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23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10000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24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11000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25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13000 | 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26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14000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费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2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12000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28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15000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人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29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15000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30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18000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31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19000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3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23000 | 牺牲、病故后6个月的工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33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724002000 | 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认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34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724003000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认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35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724008000 | 各类优抚对象认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36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0724011000 | 优待证登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做好优待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3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0824003000 | 义务兵立功受奖奖金 | 《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538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01000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39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02000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40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16000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41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21000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给付 | 县本级 |
54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0724003000 |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第29条。2.《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8条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43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0824004000 | 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 | 冀民〔2016〕86号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544 | 残联 | 1320920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残联(2017)16号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45 | 残联 | 132092001000 | 河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2012〕第17号 第二十六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46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0Y | 公积金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47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01 | 封存账户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48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02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49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04 | 低保人员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50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05 | 租商品房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51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06 | 患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52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07 | 住房公积金抵冲贷款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53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08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54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09 | 参军、上学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55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10 | 租公租房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56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11 | 被判处刑罚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57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14 | 离退休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58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15 | 职工死亡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59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16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60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17 | 出国定居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61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18 | 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62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山县管理部 | 132017005019 |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
公共服务 | 县本级 |
563 | 气象局 | 00015400100Y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64 | 气象局 | 0001540010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65 | 气象局 | 000154001002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40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66 | 气象局 | 000154005000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67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000122011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68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00012201200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69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000122013000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 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8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70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000122015000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71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000822001000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572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000822002000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 管理和保护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82号)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573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000822003000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 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574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000822004000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行政奖励 | 县本级 |
575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31022008000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1999〕18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576 | 编办 | 000179001000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77 | 体育局 | 000133006000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78 | 体育局 | 000733001000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79 | 体育局 | 000733002000 |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80 | 体育局 | 000733003000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 行政确认 | 县本级 |
581 | 体育局 | 001033001000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582 | 体育局 | 001033002000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本级 |
583 | 烟草专卖局 | 13016200600Y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84 | 烟草专卖局 | 13016200600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85 | 烟草专卖局 | 130162006002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变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86 | 烟草专卖局 | 130162006003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87 | 烟草专卖局 | 13016200600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停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88 | 烟草专卖局 | 130162006005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歇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89 | 烟草专卖局 | 130162006006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恢复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590 | 烟草专卖局 | 130162006007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行政许可 | 县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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